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听取广大群众的建议意见,我局就《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通过“永州市人民政府”“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建议意见4条,采纳3条。感谢广大网友的支持。
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7月23日
《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结果采纳详情
序号 |
发送方式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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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适用范围扩大至全市行政区域。 |
采纳 |
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0〕19号)要求,2020年至2025年,中心城区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各县(管理区)应参照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
2 |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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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不要收费。 |
不采纳 |
“谁产生谁付费”原则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具体收费标准将按照程序,通过问卷、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3 |
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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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
采纳 |
《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在第一十二条第一款“城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与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参加”和第一十二条第三款“现有住宅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分类收集要求的,应当依照相关标准予以改造”,分别对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和现有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作出规定。 |
4 |
网友 |
完善运输、处置要求,不能出现“先分后混”情况。 |
采纳 |
《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在第二十二条“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作出规定,并在第四十二条明确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