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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解读《永州市中心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2021-07-15 11:02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永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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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出台背景:城市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供水安全和市民的身体健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180号)等有关规定明确要求要对不符合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限期整改,要研究建立以政府、供水企业投入为主,居民合理分担,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改造费用筹集机制,强化二次供水技术标准的审查、验收等。长期以来,我市中心城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缺少统一的标准和管理依据,造成建设工程技术规范不统一、工程质量差异大,居民用水安全有隐患。目前,我市二次供水设施多为物业公司或其他业主自行管理维护,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难以形成规范有效的日常运行维护机制;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落实不到位,难以满足居民正常用水需求。因此,我市亟需制定出台《永州市中心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二次供水的全过程加强管理。

重要意义:一是进一步提升二次供水运行管理水平;二是切实保障中心城区居民饮用水安全。三是对二次供水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收费等关键环节加强管理,确保二次供水管理规范、安全、有序。

二、文件起草的依据及过程

起草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住建部《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180号)等法规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起草过程:为确保《办法》起草的科学性、民主性、可操作性,我局自2018年起就开始着手相关工作,经过反复研究、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法律审核,形成现在的印发稿。

一是认真开展调研。为摸清我市二次供水建设、管理工作现状,起草小组深入零陵、宁远、祁阳、东安等地进行调研。我局联合市司法、市财政、市发改、市市场监管、市卫健等部门赴绍兴、怀化、张家界等地进行了实地考察。

二是充分吸收上级、外地政策。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后,我们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始终坚持依法起草。此外,我们还认真研究了武汉、益阳、岳阳、郴州等地的先行经验。

三是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我们多次向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区城管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在各方反馈意见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如:2020年10月9日发函征求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零陵区人民政府、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16条;2020年11月6日和12月23日两次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相关单位、房地产协会、房地产商、小区业主、物业、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四是副市长专题研究。4月13日上午,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卫华专题研究审议《办法》。根据会议提出的建议,《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完善。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以保障广大市民的利益及用水安全为前提,进一步研究国家、省有关文件精髓要义,确保《办法》在保障水质安全、价格合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按照“总则”“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水质管理”“费用管理”“附则”等章节进行布局,进一步明确政府、供水企业、物业等单位的责任。对《办法》的具体条文进一步打磨,确保惠民性、准确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了市发改、市财政、市住建、市自然资源、市卫健等部门的意见,并再一步完善。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水质管理、费用管理、附则等六大项内容。《办法》明确了我市中心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特别是在二次供水管理规划建设、维护、水质管理及费用管理等方面设置了在目前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具有较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一是明确相关概念。《办法》第二条明确二次供水是指:高层建筑、老旧小区等区域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水量不能满足需求,使用二次加压设施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结算水表及泵房的安防系统等附属设施(含泵房环境要求);二次供水单位是指:供水单位包括二次供水企业及自建二次供水单位。

二是明确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和市政府三定方案,《办法》第三条明确了我局是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卫生、市场监督、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市委、市政府划定的职能职责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三是明确规划建设要求。《办法》第五条明确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应按供水专项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减少因管网水压过低而增建二次供水设施的数量。第六条、七条、八条、九条、十条明确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建设要求、设备标准和验收使用。

四是明确运行维护。十一条明确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模式鼓励实行“统建统管”模式,即由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制定供水企业统建统管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十三条对设备更换和维修服务进行了明确。

五是明确水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明确了水质要求及检测标准以及污染处置相关措施。第十七条、十八条明确规范卫生管理及清洗消毒。

六是明确费用问题。《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中,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条对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二次供水水费价格进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已移交或委托供水企业管理和老旧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备更换费用分别进行明确。第二十二条明确水费收取的主体和条件。

四、创新举措

一是规范了二次供水的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规定: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应按供水专项规划要求进行设计,设计供水压力应满足规范要求,减少因管网水压过低而增建二次供水设施的数量。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第六条规定: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设备、施工、验收和运维管理环节的技术要求应按照《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DBJ43/T353-2020,以下简称《标准》)执行。第八条规定:城市住宅、公共建筑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与建筑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上传至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有关内容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十条规定: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及规范组织验收,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二是依据部省规定鼓励实行统建统管模式。《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积极鼓励供水企业将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延伸至居民家庭水表,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专业运行维护。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供水企业统建统管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一)对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依法验收合格后统一管理;(二)对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将设施委托给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三是强化了二次供水水质和安全保障。《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水质监管制度,确保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规范性台账;(二)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三)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检测结果及时向用户公示,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四)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查明情况,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消除影响,并及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第十五条明确: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双随机要求进行监测。第十七条要求: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一)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三)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五、新老政策差异

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3日印发的《永州市中心城区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比较,新的《办法》有以下一些新的规定:

一是《办法》第二条对二次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及二次供水单位作出了新的定义,以便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是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严格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180号)等有关规定,《办法》第五、六、七、八、九、十条分别从规划要求、施工图审、审计评审、设备标准、验收使用等方面对二次供水管理提出了新的规定。新规定既考虑了依法依规,又便于规范统一管理。

三是依据上述四部委及省住建厅文件,为从源头规范和完善二次供水服务,鼓励实行统建统管模式。《办法》第十一条对此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该模式既符合上级规定,又符合大势所趋。

四是《办法》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等方面的费用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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