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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解读《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 2021-07-13 10:58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永州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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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正式出台了《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21〕12号),现将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为推进此项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写入《民法典》《土壤法》《固废法》等法律法规。同时,中央对省、省对市都纳入了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从2021年开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进入常态化后,中央更多关注的是各地启动和完成应赔尽赔的案件的比例,对改革推进缓慢的省,将实施印发警示函、定点帮扶、派驻调研、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内容等形式督促推动。为此,为全面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永州实际,制定了《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标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90号)、省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湘环损赔办〔2018〕1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的通知》(湘环办〔2020〕69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湘环发〔2021〕7号)、《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等。

(二)文件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省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拟定了该《通知》,以市生环委办的名义向各县区、管理区、永州经开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根据收集的意见,对该《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20年12月22日呈送市政府办请求印发,2021年1月29日市政府副市长刘卫华组织市直有关单位专题研究该《通知》。会后根据各单位提供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新出台的《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多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目标要求、工作原则、改革主要内容、保障措施等4部分。

在改革内容上,重点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案件线索的来源、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并根据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有关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进行了分工。

四、政策特点或创新举措

本《通知》明确了相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行使权利人的具体职责,要求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案件通报和定期会商机制,定期交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下一步打算

下一步,将对《通知》进行宣贯,不断完善赔偿工作机制,促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范化、精确化、科学化。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全面推进永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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