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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财政局解读《永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2022-03-30 10:20
  • 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永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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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一是国家层面颁布了新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二是省里进行了改革部署。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化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湘办〔2020〕2号,以下简称《改革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三是原有管理文件过期。《永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永政办发〔2012〕40号)已过期失效,亟需修订和完善。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依据《条例》《改革意见》及中央、省国有资产管理文件规定2021年3月以来,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多次认真研究,组织多轮调研和专题协调会征求各方意见,形成了《永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以及广泛征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意见,并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20条反馈意见,我们采纳12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7条。对不予采纳情况,与反馈意见单位说明原因并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2月14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永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会后,市财政局根据会议讨论研究意见,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文件稿进行修改完善并达成一致意见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十章,共91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内容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明确了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相关职责等。

第三章“资产配置”,规定了资产配置的范围、原则、条件,明确了资产配置预算的编审流程等。

第四章“资产使用”,规定了资产使用的范围、原则,明确了资产自用、资产出租、对外投资管理要求等。

第五章“资产处置”,规定了资产处置的范围、原则、明确了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基本程序以及处置收入的管理等。

第六章“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规定了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的情形,明确了资产核实的一般程序等。

第七章“产权登记、产权过户与产权纠纷调处”,规定了产权登记的内容和管理,明确了产权纠纷调处的解决方式等。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和绩效评价”,明确了国有资产报告相关要求。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明确了特定情形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及《办法》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政策特点或创新举措

(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四层级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二)进一步压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

五、新老政策差异

(一)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务院《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我市《办法》由原来适用市直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变更为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第二条)。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办法进行监管。

(二)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根据国务院《条例》关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规定和湖南省《改革意见》关于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规定,我市《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由原来的“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层级,变更为“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四层级即市财政局是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管理、资产收益和资产评估监管等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负责对市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直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是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工作。

(三)第三章至第五章“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根据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职能职责变化,相应变更资产配置审核流程。

(四)第五章“资产处置”。根据《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17〕17号),我市《办法》中涉及货币性资产报损由原来全部报市财政局审批,变更为“金额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货币性资产报损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币性资产报损由市财政局审批”。

(五)第六章“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据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相应变更资产清查立项和资产核实审批部门。

(六)第七章“产权登记、产权过户与产权纠纷调处”。根据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相应变更产权登记管理部门。

(七)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和绩效评价”。一是根据国务院《条例》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规定和我市《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永发〔2018〕6号),我市《办法》第七十八条增加了“市财政局牵头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二是根据《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我市《办法》第八十条增加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汇总后,纳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内容。”三是根据《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建立机关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的要求,我市《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开展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作为资产配置预算安排、资产管理同级审计的参考。重要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八)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国务院《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我市《办法》八十三条增加了“市审计局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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