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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对市五届人才三次会议第1114号建议的答复
  • 2019-11-05 16:51
  •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永州市行政审批局
  • 【字体:   
永人社复字〔2019〕03号 A类

李文翠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原公办小学非编制幼师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2006年湖南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编委、省民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编制外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的司机、打字员、服务员、勤杂人员等)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医生、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必须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了解决参保人员历史遗留问题,2017年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缴费情况据实记录缴费年限,单位或个人未缴费且未明确处理办法的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材料,到参保地或者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补缴。”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已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基数后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按照原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未参保单位及职工、已经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工未申报、或者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原公办小学非编制幼师应按照上述政策参加养老保险,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应按上述政策规定予以补缴养老保险。有关参保和补缴养老保险事宜请与当地人社部门衔接。

感谢您对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支持。

    

            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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