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管 |
事项名称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期限 |
收费标准 |
社区权限 |
备注 |
1 |
人社局 |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 |
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人员 |
1、本人户口; |
持本人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社区可进行缴费 |
即办 |
除医疗保险费外不收费 |
直办 |
|
2 |
人社局 |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人员 |
1、本人户口; |
持本人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社区可进行缴费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3 |
人社局 |
城镇居民新生儿医保参保登记 |
本辖区内已办理户籍登记的新生儿 |
1、户口簿原件; |
持相关参保登记资料到社区办理登记,并到银行缴费 |
即办 |
除医疗保险费外不收费 |
直办 |
|
4 |
人社局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 |
参保人员 |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保卡 |
参保人员到银行柜台或者银行在乡镇、村设立的“助农取款服务点”(代办点)直接缴费 |
即办 |
除养老保险费外不收费 |
直办 |
|
5 |
人社局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参保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确认、加盖社区(村)公章→申请当月上报至街道(乡镇)劳保站 |
15日 |
不收费 |
直办 |
|
6 |
人社局 |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领 取资格认证 |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待遇领取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每年的 7月至 8月)到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现场认证(签名、按手印并留下联系电话)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7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辖区内居民 |
身份证或户口簿 |
到社区申领社保卡→办结后由社区发卡 |
视办卡周期确定 |
不收费 |
代办 |
|
8 |
人社局 |
社会保障卡挂失(含临时挂失、解除临时挂失、正式挂失等) |
社会保障卡持卡者 |
提供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或户口簿) |
社区在核实申请挂失者资料后可代为挂失,也可拨打12333电话挂失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9 |
人社局 |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 |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属于《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的下列人员: |
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 |
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社区初审→县区人社部门复核认定、发证 |
即办 |
不收费 |
协办 |
|
10 |
人社局 |
求职登记 |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社区居民 |
1、身份证; |
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劳动保障服务窗口登记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11 |
人社局 |
求职介绍 |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社区居民 |
1、身份证; |
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劳动保障服务窗口获取职业介绍信息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12 |
人社局 |
就业培训登记 |
辖区内符合就业培训条件、有培训需求的劳动人口、零就业家庭劳动成员、技能 |
1、身份证; |
个人申请报名→社区统计→人社局审批、申报→财政局审批→人社局确认开班→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
视就业培训实际开班情况确定 |
不收费 |
直办 |
|
13 |
人社局 |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含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退休人员) |
本行政区内符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1、完成人脸识别系统建模后,可直接通过网络认证。其他特殊情况由社区协助认证;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14 |
人社局 |
城乡居民社 |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
1、身份证或户口簿; |
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社区初审→区人社部门审核审批 |
20日 |
不收费 |
协办 |
|
15 |
人社局 |
城乡居民社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或参保人员(迁移户籍或死亡人员) |
1、户口簿; |
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社区初审→区人社部门审核审批 |
20日 |
不收费 |
协办 |
|
16 |
人社局 |
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登记 |
辖区内离退休人员 |
《离退休人员社会管理表》 |
离退休人员自退休时到社区递交登记表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17 |
人社局 |
离退休人员社区化管理登记 |
辖区内离退休人员 |
1、参保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本人申请→社区受理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18 |
人社局 |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 |
投诉者 |
有关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证明资料 |
由投诉人直接向社区投诉反映受理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19 |
人社局 |
公益性岗位申请 |
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申请人 |
提交申请的相关报告等资料 |
社区受理申请(审批工作由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 |
即办 |
不收费 |
协办 |
|
20 |
人社局 |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 |
辖区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
2、社保卡。 |
社区受理缴费出具缴费告知单,告知缴费账号等 |
即办 |
不收费 |
协办 |
|
21 |
民政局 |
老年人优待证 |
年满60周岁的居民办理绿证,年满65周岁的办理红证 |
1、老年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1、申请:个人申请报告→社区受理并核查→社区代办→本人到社区领取; |
即时受理申请,证件集中代办每半个月一次 |
不收费 |
代办 |
|
22 |
民政局 |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申报 |
在永州市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
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
本人申请→社区协办→市区救助管理站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 |
即办 |
不收费 |
协办 |
|
23 |
民政局 |
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贴 |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住房损坏的受灾人员 |
1、身份证; |
受灾人员本人申请→经社区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社区范围内公示→民主评议无异议的,由社区将评议意见和相关材料提交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
即办 |
不收费 |
协办 |
|
24 |
民政局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
持有本行政区域非农业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 |
1、户主申请书; |
户主申请或委托社区代为申请→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驻社区便民服务站受理-→乡镇(街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开展经济状况核查,并组织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初审→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起下月发放低保金 |
37日 |
不收费 |
协办 |
|
25 |
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
持有本行政区域农业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
1、户主申请书; |
户主申请→社区受理→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复查→研究评审→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及核查→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审批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起下月发放低保金 |
37日 |
不收费 |
协办 |
|
26 |
民政局 |
城市低保年检年审登记 |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低保对象 |
1、低保异动申请书; |
户主申请或委托社区代为申请→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驻社区便民服务站受理→乡镇(街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开展经济状况核查,并组织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初审→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公示→无异议的从批准之日起下月发放低保金 |
37日 |
不收费 |
协办 |
|
27 |
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报 |
具有永州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 |
1、《申请审批表》; |
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申请→社区协办(5个工作日)→乡镇(街道)初审(5个工作日)→区残联审核(5个工作日)→区民政局审定(5个工作日) |
20日 |
不收费 |
协办 |
|
28 |
民政局 |
重度残疾护理补助申报 |
具有永州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
1、《申请审批表》; |
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申请→社区协办(5个工作日)→乡镇(街道)初审(5个工作日)→区残联审核(5个工作日)→区民政局审定(5个工作日) |
20日 |
不收费 |
协办 |
|
29 |
民政局 |
自然灾害应急生活救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
1、需救助对象的自然灾害救助申请报告; |
受灾人员本人申请→经社区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社区范围内公示→民主评议无异议的,由社区将评议意见和相关材料提交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
即办 |
不收费 |
协办 |
|
30 |
民政局 |
65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申请 |
年满65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的低保、五保老人 |
1、申请对象二代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各1份; |
提出申请报告→社区受理并核查,按要求填写好《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动态管理表(新增)》→社区将填好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动态管理(新增)》表加盖公章报区老龄办审核→老龄办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反馈到社区张榜公布7个工作日→公布期间无异议后,由社区上报区老龄办审批→老龄办审批后,并从审批后的下一个月起计发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
接到区老龄办通知后组织实施,30日 |
不收费 |
协办 |
|
31 |
民政局 |
90-99周岁高龄老年人申报 |
具有永州户籍年满90-99周岁 |
1、高龄老人近期二寸照片2张; |
提出申请报告→社区受理并核查→社区入户调查→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上报区老龄办→老龄办审批计发高龄生活补贴 |
接到区老龄办通知后组织实施,期限30日 |
不收费 |
协办 |
|
32 |
民政局 |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申报 |
具有永州户籍年满100周岁 |
1、提供6张照片:(1)百岁老人近期二寸照片3张,(2)手持申请当月的报刊四寸照片3张; |
提出申请报告→社区受理并核查→社区入户调查,提出入户调查意见并加盖公章→社区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后,由社区上报区老龄办→区老龄办审批盖章存档,并报市老龄办审核 |
接到区老龄办通知后组织实施,期限30日 |
不收费 |
协办 |
|
33 |
民政局 |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1、申请书; |
1、一站式结算程序。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与农合(医保)实行一站式即办结算; |
37日 |
不收费 |
协办 |
|
34 |
民政局 |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 |
具有永州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或已满18周岁在读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校的孤儿 |
1、申请审批表; |
孤儿监护人申请→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
即办 |
不收费 |
协办 |
|
35 |
民政局 |
农村籍60周岁退役军人老年生活补助申报 |
行政许可 |
1、书面申请; |
本人申请→社区初审→区民政局审批(下月发放补助) |
30日 |
不收费 |
协办 |
|
36 |
民政局 |
受灾人中冬春生活救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冬春期间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
1、需救助对象的书面申请(可委托他人代写,但本人必须签字按手印); |
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社区提名→经社区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社区范围内公示→民主评议无异议的,由社区将评议意见和相关材料提交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
即办 |
不收费 |
协办 |
|
37 |
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
1、申请书; |
1、一般程序。本人申请或委托村(居)委会代为申请→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驻社区便民服务站受理→信息核对→乡镇(街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救助金; |
37日 |
不收费 |
协办 |
|
38 |
民政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申报 |
中国公民在永州市内收养子女或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
1、收(送)养人提供本人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本人申请→社区协办→区民政局审批 |
30日 |
不收费 |
协办 |
|
39 |
卫计委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初审 |
1、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
1、身份证; |
本人申请→居委会评议公示→镇级初审上报→县级审批 |
5日 |
不收费 |
协办 |
每年4月15日完成评议公示 |
40 |
卫计委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离开户籍所在县、市或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成年育龄人员(18-49周岁) |
身份证 |
本人申请→社区受理 |
5日 |
不收费 |
代办 |
2015年7月开始推行电子证明,流入(出)地均可打印 |
41 |
卫计委 |
生育服务证 |
育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包括: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省;2、夫妻双方户口均不在本省,但属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式职工。 |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2寸夫妻合照2张; |
夫妻在所在社区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并对登记内容真实性作出承诺 |
10日 |
不收费 |
代办 |
|
42 |
卫计委 |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证明 |
政策外怀孕育龄妇女 |
1、身份证; |
本人申报→社区受理→街道计生办出具证明 |
1日 |
不收费 |
协办 |
|
43 |
卫计委 |
避孕药具发放 |
年满18周岁的居民 |
身份证 |
凭身份证到所在社区领取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44 |
卫计委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初审 |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
1、身份证; |
本人申报→社区评议→街道初审→县级审批 |
5日 |
不收费 |
协办 |
每年2月15日前完成评议公示 |
45 |
卫计委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初审 |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
1、身份证; |
本人申报→社区评议公示→街道初审公示→县级审批 |
5日 |
不收费 |
协办 |
每年2月15日前完成评议公示 |
46 |
残联 |
残疾人就业登记 |
具有本市户籍,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需求的无业持证残疾人,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 |
1、残疾人证; |
到社区填写《残疾人求职登记表》→汇总后报当地残联就业服务所 |
即办 |
不收费 |
代办 |
|
47 |
残联 |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申报 |
有康复需求的0—6 岁智力、脑瘫、听力、孤独症贫困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3—6周岁)、残疾儿童监护人配合。 |
1、户口本复印件; |
社区筛查申报→县区残联审核汇总→到我市分配任务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
90日 |
不收费 |
协办 |
|
48 |
公安局 |
出生登记 |
新生儿出生后,其监护人或户主应在1个月内,按照规定申报出生登记;因特殊情况未在1个月内申报登记,但申报登记时未满1周岁的,仍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时年满1周岁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
1、《出生医学证明》; |
申请人申报出生登记,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因特殊情况,新生儿不能随父或随母落户的,须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
手续齐全的即办;特殊情况,新生儿不能随父或随母落户的,须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
不收费 |
代办 |
|
49 |
公安局 |
死亡登记 |
公民死亡后,其户主、亲属应在1个月内持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
1、在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的,或者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但未能取得《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死者户口注销手续; |
公民死亡后,其户主、亲属应在1个月内持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交回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
即办 |
不收费 |
代办 |
|
50 |
公安局 |
居住证办理 |
暂住登记对象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本省其他地区居住的人员。居住证发放对象为依法申报了暂住登记、有固定住所,或者在暂住地务工、经商等拟居住三十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 |
1、流动人口身份证; |
由本人或暂住登记责任人向居住地社区流口服务管理中心(站)提供申请材料,并填写《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 |
受理后发给暂住登记申领人领证回执,5个工作日凭回执将居住证发放给申领人。 |
不收费 |
代办 |
|
51 |
房产局 |
物业纠纷调处化解 |
物业纠纷当事人 |
当事人申请书; |
当事人向社区申请→社区组织纠纷双方调解→成功签订协议,不成功上报区房产局调处→区房产局物业管理办公室组织调处→成功签订协议,不成功告知依法解决途径 |
30日 |
不收费 |
直办 |
|
52 |
房产局 |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 |
1、首次交付的专有部门面积达30%时,且交付满2年的; |
申请报告 |
业主申请→社区60日内成立筹备组→筹备组成立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150日 |
不收费 |
直办 |
|
53 |
房产局 |
廉租房补贴资格认证 |
1、中心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
1、对新增用户: |
1、受理。社区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对上报保障户数进行核实→经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初审; |
30日 |
不收费 |
协办 |
|
54 |
房产局 |
危房鉴定摸底申报 |
满足D级房屋结构整体出现险情 |
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个人(单位证明) |
申请人申请-社区初审-办事处复审-工程科(监理公司)出具报告-分管领导审批 |
15日 |
不收费 |
协办 |
|
55 |
司法局 |
法律援助 |
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对象 |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社区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出具经济困难证明→递交法律援助申请相关材料→法律援助中心按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法律援助,指定人员。 |
7日 |
不收费 |
协办 |
|
56 |
组织部 |
党员组织关系的迁入、迁出证明 |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
1、转入:党员本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预备党员党员档案); |
1、转入:县区委组织部→街道党工委→社区党工委(支部);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按党组织权限转接 |
57 |
组织部 |
流动党员证明 |
《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制度的通知》(中组发[1994]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 |
1、所在支部出具党员证明1份; |
流动党员向党组织关系所在村(居)办理点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村居审核→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向街道党工委备案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58 |
法 院 |
诉讼委托代理人证明 |
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
当事人与代理人当面签订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即可出具证明。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59 |
工商分局 |
为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提供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此证明不是行政许可,社区依据市政府办[2016]9号文件《关于印发〈永州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 |
相关资料和申请。 |
申请人向社区申请→社区核实相关申请内容→社区依据市政府办[2016]9号文件规定出具相关证明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
60 |
总工会 |
困难职工生活救助 |
生活困难职工 |
困难职工生活救助申请 |
社区受理困难职工生活救助申请→县区总工会审核→市总工会审批 |
7日 |
不收费 |
代办 |
包含城市困难职工精准帮扶脱贫、就业培训等内容 |
61 |
总工会 |
困难职工医疗救助 |
生活困难职工 |
困难职工医疗救助申请 |
社区受理困难职工医疗救助申请→县区总工会审核→市总工会审批 |
7日 |
不收费 |
代办 |
|
62 |
信访局 |
权属纠纷调处 |
权属纠纷事项当事人或权属纠纷事项关联人 |
1、申请调处权属纠纷报告; |
信访人向社区反映诉求→社区进行登记,录入湖南信访信息系统或帮助进行群众进行网上投诉→信访部门依据反映的问题交办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职能部门根据《信访条例》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回复信访人→社区网格员回访,查看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对职责部门拖延、不作为、慢作为或处理不到位的,启动督查督办程序→对处理到位的信访部门进行终结备案,由社区做好教育疏导工作→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
90日 |
不收费 |
代办 |
|
63 |
信访局 |
来信来访受理 |
信访事项当事人或信访事项关联人 |
1、信访报告或口头陈述(必须载明信访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信访事由,信访诉求、建议或意见); |
|
60日 |
不收费 |
代办 |
|
64 |
信访局 |
信访老户教育疏导 |
信访事项结案报告 |
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
|
90日 |
不收费 |
代办 |
|
65 |
国网供电公司 |
客户电费缴纳 |
银联公司安装自助缴费设备 |
提供客户编号及客户名称 |
自助刷卡缴费 |
即办 |
不收费 |
授权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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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国网供电公司 |
低保户、五保户特殊群体的电费减免审核 |
凡低保户、五保户均可享受 |
1、低保证或五保证; |
登记受理→年底进行减免退费 |
全年登记受理,年底一次性退费。 |
不收费 |
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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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有线网络永州分公司 |
有线电视收视费缴费 |
有线电视用户 |
提供客户编号及客户名称 |
自助刷卡缴费 |
即办 |
不收费 |
授权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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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自来水公司 |
自来水居民用水缴费 |
自来水用户 |
提供客户编号及客户名称 |
自助刷卡缴费 |
即办 |
不收费 |
授权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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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社区 |
在家自然死亡证明 |
在家自然死亡的 |
申请报告等资料 |
居民→社区办理 |
即办 |
不收费 |
直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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