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 2017-08-08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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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请下列企业主要负责人于2017年8月30日前向永州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依法注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永州市2015年12月30日前《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矿山企业名单

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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